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長沙勞動維權要怎么做,?
來源:本站發(fā)表時間:2022-08-02 11:21:17
長沙勞動維權要怎么做,?勞動仲裁如何舉證,勞動仲裁的舉證期限如何規(guī)定呢?接下來讓惠興邦小編帶你看看吧,。
一,、勞動仲裁如何舉證
舉證責任,又稱之為提供證據(jù)的責任,。它是指當事人在勞動爭議案件處理中,,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jù)加以證明。它包括兩個方面的內容:一是由誰提供證據(jù)證明案件事實,,即舉證責任的承擔,;二是如果舉不出證據(jù)證明案件事實,其后果由誰承擔,。依照國家和地方的有關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勞動爭議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有責任提供可靠的證據(jù)。法定代表人對職工所作的具體行政決定,,負有舉證責任,,應當提供作出該具體行政決定的證據(jù)和所依據(jù)的規(guī)范性文件。舉證責任的正確運用,,對于迅速查清事實,,及時審結案件,有著至關重要的決定作用,。
1,、主要原則還是“誰主張,誰舉證”,。
作為民事訴訟舉證的重要原則,,“誰主張,誰舉證”也是勞動爭議仲裁案件舉證的原則。根據(jù)新規(guī)定,,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仲裁請求的事實依據(jù),,有責任提供證據(jù)加以證明。對勞動合同是否履行發(fā)生爭議的,,由負有履行義務的當事人承擔舉證責任,。也就是說,如果在履行勞動合同期間,,員工被單位解除了合同,,員工對此不服時,必須拿出合同仍然成立和生效的證據(jù),,而用人單位則要拿出解雇員工的證據(jù),。
2、以下情況由用人單位舉證
因用人單位作出開除,、除名,、辭退、解除勞動合同,、減少勞動報酬,、計算勞動者工作年限等決定發(fā)生爭議的,由用人單位負舉證責任,。像前面提到的姚女士這樣的情況,,用人單位必須提供證據(jù)證明姚女士的確沒有請假就回家休養(yǎng)。
因用人單位未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支付勞動報酬或提供勞動條件,,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而發(fā)生爭議的,。
因用人單位未依法繳納社會保險費引起爭議的。
因用人單位存在其他違法情形導致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而發(fā)生勞動爭議的,。
由此可以這樣理解,,如果用人單位沒有按時足額發(fā)放工資,或者用人單位沒有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勞動者提起仲裁時,,用人單位都要負舉證責任。
需要指出的是,,此類案件中,,作為申訴人一方的勞動者,必須對案件涉及的基本事實提供證據(jù)加以證明,。否則,,勞動爭議仲裁機構可以不予立案。
二,、勞動仲裁舉證期限
提出仲裁要求的一方應當自勞動爭議發(fā)生之日起六十日內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提出書面申請,。
當事人應當從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害之日起六個月內,,以書面形式向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勞動爭議發(fā)生之日顯然不同于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害之日,。
但是勞動部《關于貫徹勞動法若干問題的意見》(勞部發(fā)[1995]309號)第85條卻偏偏規(guī)定:“勞動爭議發(fā)生之日”是指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害之日,。按照上位法優(yōu)于下位法原則,《條例》規(guī)定在《勞動法》實施后應當失去效力,,且勞動部對勞動法仲裁時效的解釋也應是無權解釋,。按照《勞動法》規(guī)定,申請勞動爭議仲裁的時效應為六十日,,且應自勞動爭議發(fā)生之日起算,。
實踐表明,六十日的訴訟時效期間顯然是不利于勞動者權益保護的,。按照舉證責任的要求,,在是否超過仲裁時效問題上,應由主張超過時效一方舉證證明,。但實踐中常有仲裁庭或人民法院要求勞動者舉證證明自己提起仲裁申請沒有超過時效,。如遇到勞動維權問題可聯(lián)系湖南惠興邦律師事務所,我們將竭誠為您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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